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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从1958年成立到1982年被“乡、镇”更替,前后共经历了28年历史。当年生产小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以“队为基础”就是以生产小队为基本独立核算单位,由大队统一核算,公社统一管理。
那时候,生产队分配形式是平时干活记工分,年底按工分分红、分粮。比如,全队100个劳动力,全年总计30万分工,折合3万个日工(一个工10分),各种收入10000元,那么,一个工平均0.33元。如果,一个家庭一年所有劳动力挣的工分是5000分,折合500个工,那就是约165元,而分的粮食和其它东西价值120元,那么还能领45元,如果价值超过165元,那就成为欠款户。
而一个工能分红1元以上的生产队有,但比较少,大多在1元以下,有的甚至几分钱。如果是几分钱,那生产队大多数家庭都会成为欠款户。
那时候,成年男劳动力一天工分大多数为10分,18岁以下未成年男人一天6分到8分,成年妇女劳力一天8分,未成年或老年妇女一天5到6分。那么,这样的计酬形式合理吗?下面和各位朋友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实际上,生产队的28年可以分两个阶段或两个时期,一个是“平均主义比较严重”的六十年代,一个是实行小范围“包工”的七十年代。
从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到61年三年困难时期结束,可以说是一段比较特殊的时期,先是“大跃进”,后是全民“大闹钢铁”,基本上属于运动形式,全民性活动比较多,基本上打破了生产小队界限,这一段计酬分配形式比较复杂,所以,60年代我们从62年国民经济大调整步入正轨开始说起。
那时候,由于生产力比较落后,劳动生产百分之九十五都是靠人工生产。比如,犁地、追肥、锄地、收割庄稼等,还有大队、公社甚至县政府分派的“挖河塘、修水库、水渠、修公路、整修土地”等各种任务基本上都是靠人工。
生产队工分的原则是成年男人出一天工计10分工,未成年男人和老年男人出一天工8分。成年妇女出一天工8分,未成年妇女和老年妇女出一天工6分。
这种平均主义成分比较大的计酬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影响了生产积极性。比如,锄地,肯定大家的技术和速度不一样,有快有慢,那么,一般情况下,不是向最快的看齐,因为,慢的即便用鞭子抽也赶不上快的,所以,基本上都向慢的看齐,锄得快的只好慢点等慢的。再比如割麦子,快的比慢的要快很多,但如果你太快,后面慢的跟不上,就会埋怨快的“显能”。更重要的是多劳并不能多的,速度快的也是10分工,还要收大家埋怨,久而久之,就只能向比较慢的看齐了。
出工也是这样。由于居住分散,距离田地有远有近,吃饭时间也不一样,所以,到田里的时间也不像工厂那样整齐划一,而且多干并不能多的,所以,即便到田里早的也不会干活,而是坐下来等后面的,等到差不多齐了,才开始干活。
这种平均主义成分比较多的计酬方式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也是到七十年代初小范围改革的主要原因。
当然,那时也有生产队计酬有一定区别,个别男劳力也有一天12分的,但是少数。还有一些生产队采取天天甚至晌晌评分的方式,但由于比较麻烦,所以,实行的很少。
七十年代生产队的“小包工”
由于六十年代平均主义成分比较多的计酬和分配方式影响生产积极性,所以,到了七十年代,很多生产队开始实行生产劳动“小包工”类似企业“计件式”的计酬和分配方式。具体说,就是,凡是生产队能够用“小包工、计件式”计酬的都采用“小包工、计件式”形式。
比如,同样是锄地,过去是男女老少一伙人一起干,男的8到10分,女的6到8分,咁多干少都是这么多。七十年代后采取“小包工”。就是这块地有几亩,一亩多少分,然后包给几个人干,干得多,赚得多。
再比如收麦子。60年代收麦子,就是男女老少一伙人一起收割,尽管大家都不愿意落后,但毕竟能力有大小,割得快的并不能多挣工分,所以,也没有力所能及。七十年代“小包工”后,一亩地多少分,那些速度快的劳力就结合一起包工干,肯定比过去争的工分多,而割的慢的结合一起,虽然挣的工分少,但也没有意见。
改革开放分田到户后,由于土地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责任到家,不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情况,所以,积极性比较高,生产效率也高,过去生产队收麦子基本上一个月时间,分田到户后仅10天左右就结束了。生产队长再不用敲钟催促大家出工了。
总之,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生产队成年男劳力一天都是10分工存在平均主义成分,是不太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