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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头刘村民注意,农宅处置不当也会引发民事纠纷

    zhangmengxian     2018-05-26 17:47:12     浏览:141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zhangmeng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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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本市生态建设不断推进,京郊农村山美水美环境好,“颜值”越来越高的田园,吸引了不少人来此,期望享受“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生活。农村的民房成了香饽饽,也为村民盘活闲置农宅带来机会。不过,在这场田园梦热潮中,因农宅处置不当引发的民事纠纷也频频出现。想要圆梦悠闲的田园生活,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注意点一  

       租住农村房屋 期限最长20年  


      钱先生在怀柔区某村拥有一处老宅。1997年,宋先生与钱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宋先生一次性支付钱先生3万元的租金,租赁钱先生位于村内的老宅,租期50年。合同中注明,租期内,宋先生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钱先生均不得干涉。去年,钱先生以合同到期为由,起诉宋先生要求腾退房屋。最终,法院判决宋先生将房屋腾退给钱先生,同时钱先生返还宋先生超过20年部分的租金1.8万元。


       官释法   

      

      无论是城里居民,还是农村村民,都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合法租住农村房屋。但是,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是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本案中,宋先生与钱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期限约定虽然是50年,但实际有效的只有20年。20年期满后,如果双方都没有异议,相当于双方默认了新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此时,如果出租人反悔,要求对方退还租赁房屋,那么这个诉讼请求一般是会得到支持的。当然,双方出租方和承租方沟通的比较好,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在租赁期限20年过后,双方还是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的,续订的合同期限,最长也是20年。


      法官提醒说,在租住农村房屋时,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避免发生争议。尤其是在租住期间有计划对租赁房屋进行修整改建等情况的,建议在合同中将建设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归属、遭遇拆迁等征地征房情况下,赔偿金的分配方式、合同到期后的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也可以作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注意点二  

     不是本村村民 不能购买农宅  


      王先生是密云某村村民。1999年底,王先生因女儿上学急需现金,决定将其农宅出售。经熟人介绍,王先生与城里的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陈先生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先生的农家小院,包括四间北正房和三间东厢房。陈先生支付房款后,王先生将售卖房屋及院落交由陈先生使用。陈先生花费了2万元,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5年,王先生售卖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王先生找到陈先生,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依法不能卖给城镇居民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陈先生返还上述房屋及院落,遭到陈先生拒绝。为此,王先生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收回房产,并同意返还陈先生已支付的房款10万元。


      经过法院调解,陈先生与王先生达成协议,陈先生归还王先生房屋及院落,王先生给付陈先生房款、装修费、补偿款等共计50万元。


       官释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或集体共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在“房地一体”的情况下,购买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民房,不可避免地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特殊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村民对其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不能随意卖出的,所以买卖宅基地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发生类似纠纷时,法院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的不同,会遵从公平原则进行相应的裁判。


      注意点三  

      装修租住农宅 须经村民同意  


      2014年,李先生被单位外派工作。考虑到自己要在外工作很长时间,李先生将其位于密云区太师屯镇的一所农宅出租给小张。双方约定,每月租金1000元,租期3年,每次租金预付半年,年终时,双方可协商根据周边房屋租金的涨落进行调整,一方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3000元。


      将农房出租后,李先生一直没有回京,不过小张一直按期将租金打到李先生的账户中,李先生也因此很信任小张。为了让自己生活得更加舒适,小张在没有获得李先生同意时,擅自将租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合同到期后,小张提出要续租,但李先生表示自己已经退休,想要回到农宅养老,不打算出租了。这时,李先生才得知,小张把农宅装修过了。二人因小张装修费用的分担发生了争议。小张认为,装修已经添附到了李先生的房子里,所以李先生应当补偿他装修所用的4万元;李先生则认为,小张装修房屋是其私自进行的,他作为房主并未同意,故不同意补偿小张装修费。


      在法院的调解下,李先生同意支付小张2万元装修补偿款。


     法官释法   


      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房屋租赁合同也不例外。如果承租人想对房屋进行装修,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的费用应由出租人负担,当然,在承租人自愿的情况下,也可负担装修费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否则一旦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造成毁损,承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出租人房屋的减损价值;即便装修过程顺利,如果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可以协议分担装修费用,协商不成的,出租人不仅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索要违约金,还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这样一来,承租人不仅白白花费了装修钱,还要支付违约金、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以及在恢复原状期间出租人损失的租金等经济损失,实在得不偿失。因此,法官提醒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打算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都应事先获得出租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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